根据《xx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及有关法规,为规范xx县城区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xx县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xx县城城市规划区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家禽(鸡、鸭、鹅、鸽子、鹌鹑)、马属(马、驴、骡)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二、规范养殖行为及养殖户责任
1、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禁止散养户放养畜禽。按照xx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由辖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依法强制拆除;县城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区河道内禁止放养畜禽。
2、散养户饲养畜禽必须实行圈养、实行登记备案,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并严格做好疫病防疫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不得因卫生、噪音、臭气等影响周围环境。
(1)养殖户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配合辖区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
(2)养殖户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户禁止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鼓励支持养殖户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养殖产生的畜禽粪尿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或直接排放、倾倒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及其他养殖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疫情报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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