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保交房工作、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国办发〔202x〕26号)和《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x〕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扩大我市保障性住房供给,扎实有效开展政府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切实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收购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指定不超过2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负责本地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工作。被选定的地方国企及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
二、收购计划
坚持“以需定购”原则,按照“位置合适、价格合理、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各地保障性住房需求和供给缺口,制定本辖区收购存量商品住宅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购买计划,并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市场运作等方式组织实施。主城区各区、其他各区保障性住房购买计划统一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收购的商品房用作配售型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
三、收购标准、收购价格
(一)商品房标准要求
1.房源布局。综合考虑各地人才分布、区域均衡、供需匹配、产业基础等方面因素,在城区范围内,分区域分标段进行购买,达到职住平衡的合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