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由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接受媒体专访时称,《通知》是"新时期指导村委会选举的纲领性文献"。
在李强调的几点新要求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明确"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首次明确了县党委书记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有观察家认为,这样的举措会让村民自治这种"中国式的草根民主",更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和限制。《通知》虽是为弥补现有立法之不足,却可能抑制村级民主之发展,导致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对村民自治权的干涉"名正言顺"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已有10多年历史,村级民主(海选/直选)也被视为中国当下最有活力的一种民主实践而受到国内外广泛好评。在这种情况下,是用立法及司法行为规范村民选举,使之日臻健康完善,还是加强行政手段管制选举,使之中途改道,已成为中国民主进程中的标志性问题。
近年由于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大量资金和项目流入农村,土地流转、商业承包、各类补贴引发的利益关联也越来越多,大陆农村的利益格局日益复杂。村官虽小,但他们直接代表农民利益,直接掌握乡村集体资源,对中国数亿农民来说关系重大。有人戏言"小村官面临大诱惑",由此爆出各种村选"黑幕"--有违法私填涂改选票的、有用家族势力影响选举的、有以暴力威胁投票人的、有以贿选利诱选民的,等等。
这些通过非法方式获选的村官,上台后自然会"权力寻租",从而影响民主选举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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