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际上包含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两个方面的内容。党内民主的发展与人民民主的发育程度密不可分,二者需要通盘的考虑,需要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前提下创造良性互动的环境。
党内民主发展到乡镇一级直选所涉及的问题
发端于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政治,近些年来有了更加深入的发展,形成了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互动的局面。如吉林白城县(处)以下干部的“三票制”(第一票是群众提名,第二票指民意否决,第三票是常委会或全委会票决),四川平昌县和成都市新都区乡镇党委书记的直选等等,都借鉴了基层群众直接选举的经验,扩大了基层党组织直选范围,对基层人民民主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
但是,当党内民主发展到乡镇一级直选的时候,就不仅牵涉到乡镇党内领导班子问题,还牵涉到执政党与政府、人大的关系,牵涉到广义的“乡镇领导班子”(包含乡镇长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即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组织建设问题)的产生方式。这是中国特定条件下的特有问题。
比如,在党的领导的总原则下,直选产生的乡镇党委书记,与非直选产生的政权系统的负责人是什么关系?党组织如何以法定的、民主的方式推荐产生政权系统的候选人?从另外的角度说,直选产生的乡镇长与非经直选产生的乡镇党委书记又是什么关系?是向授权方负责还是向非经选举的党委负责?如果双方都是直选产生的,但各自是在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选举中获胜任职的,那么,在授权关系不一致的情况下,同样会产生向谁负责的问题。虽然原则上向选民负责与向上级党组织负责是一致的,但在二者意见不一致时怎样统一?这与村民直选村委会(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有很大不同。执政党基层组织直选势必影响到同级政权领导班子的人选,而同级政权系统(政府、人大等)人选的产生方式是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这里牵涉的就是政治体制的问题。
乡镇党委书记直选与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