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为解决或缓解案件数量与法院人手不足的矛盾,提高审判效率,各基层法院对一审案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简易化”措施,但由于我国对简易程序立法模式的原则化和粗放化,司法解释既多又杂,导致各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任意性、随意性。现结合我院审判实践,从既提高效率又兼顾公正的目的出发,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并对审前简易程序的完善、简易程序的作用、完善简易程序的意义、简易程序改革方向和价值取向问题、简易程序的改造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浅见。
[关键词]: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 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商事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1]。近年来,各基层法院为解决或者缓解案件数量与法院人手不足的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民事案件采取了许多“简易化”或“扩大化”措施,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讼累,实现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无易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并也已成为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选择。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提高效率的价值导向下,由于简易程序立法模式的原则化和粗放化,司法解释既多又杂,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作法不尽一致,特别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表现出任意性、随意性,出现较为混乱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就民事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立法完善问题谈一点浅见。
一、当前简易程序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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