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志们:
国发7号文,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是国务院对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今天借此会议很荣幸与在坐的各位行业专家、业务能手一起探讨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些问题。下面我想从四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交流: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为什么管)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管什么)
三、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谁来管)
四、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怎么管)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第一个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那么我们首先要搞懂什么是事中事后监管。
顾名思义事中事后必然有事前,也就是:“事中事后监管”是与“事前审批”相对应的。主要强调加强对企业运营环节的监管,放松企业投资的审批环节,取消和减少审批权,实现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宽准入、严监管”的转变。
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官方用语概念,法解释学上缺乏精确定义,主要源自《行政许可法》第13条对于行政许可替代机制的粗略框定,更多是当代中国行政任务变迁与规制改革的实践产物。我们大家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xx年8月27日通过,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那么第十二条到底是怎么说的呢?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