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实际支出的款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从实际运作情况看,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的会计核算,基本上能满足管理的需要。但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逐渐显露出某些方面的局限性,面临着改革的需要。
对一个会计期间的收入与费用的会计核算有两种方法: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又称实收实付制或现金制,它要求会计核算在确认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时,按实际收付现金作为记账依据,凡本期收到的款项均作为本期收入,凡本期支付的款项均作为本期费用。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以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为标准,凡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无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到,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入账,凡本期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支付,均作为本期费用入账。由于两种方法对收入和费用确认的标准不同,使得两种方法下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也不相同。
不同的会计确认基础,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能满足不同的决策管理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会计确认基础,会直接影响到会计核算与会计报告的质量,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及时性。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不再是单纯地征收保险费或支付保险待遇,参保人、基金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各界都希望获得更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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