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环保法制定的背景及历史功绩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作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是1989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该法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当时修改是基于三个因素考虑的 :一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在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并且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二是由于我国《宪法》在1982年作出了修改,因而立法依据发生了改变;三是由于《环境保护法(试行)》作为试行法本身存在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不强、有些规定不够妥当、一些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超前、法律规定的体例也与后来的国家立法不一致等问题,使其作用逐渐下降。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并颁布了实施至今的环保法。
现行的环保法作为我国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之前最早颁布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对环境保护的任务、对象、基本原则和制度、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防止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以及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环保义务、权利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该法实施20多年来,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备化,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环境意识,加强环境管理,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起到了积极、重要地作用。虽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学术界对其提出了诸多的弊病,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部法律的历史功绩。武汉大学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