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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2024-10-29 08:51:29 德育素材网

  基本案情:2015年9月19日早上6点57分,福建省某市丽城区刺锋路与玉泉南街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两名年仅14岁的初中女生在上学路上被一箱式货车撞飞,当场身亡。肇事司机张某撞人后并没有停下,而是把车开往距事故现场两三百米左右某路口公交站附近,热心摩的师傅和轿车司机驾车追赶,一路追一路喊,其间张某试图用车别摩的师傅的车,后来的轿车司机快速将车挡在货车车头位置,货车才停下来,张某调转车头又开回事故现场。到现场后,张某曾试图下车把卡在车底的电动车弄掉,但未成功。
  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办案中存在分析,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理由是张某肇事后驾车距离事故现场仅二三百米,没有完全离开广义的事故“现场”,不能排除张某事故发生瞬间心理压力过大,因精神高度紧张而下意识驾车离开的可能;虽然张某后来是在热心群众的追赶下才调转车头回到事故现场,但张某在返回现场的途中及返回现场后没有再离开,不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逃逸”。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理由是张某事故发生后没有停留即离开现场,其逃避法律制裁和不履行救助义务的目的非常明显,虽然其后来返还事故现场,但在热心群众的围堵下返回和自愿返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张某积极的逃跑行为,其试图用驾驶的货车别摩的师傅的车,说明其主观心态上是抗拒甚至不愿意返回的;张某在返回现场后曾试图把卡在车底的电动车弄掉,而不是积极履行任何抢救、报警和保护现场等义务。因此,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逃逸”。至于张某后来返回现场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投案还是被群众抓捕归案,要单独进行法律评价。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
  一、张某“逃逸”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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