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林某甲为xx县xx乡人,李某某与林某乙为xx县xx镇的一对夫妻。2014年8月25日,林某甲起诉李某某与林某乙,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借款54000元。林某甲诉称,2014年2月16日,李某某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出具借条向其借款54000元;之后,林某甲多次向李某某催讨借款,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李某某与林某乙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林某甲请求法院判令夫妻俩共同偿还借款。事实上,早在20xx年4月22日李某某就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林某乙离婚。xxx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7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李某某又于2014年7月22日再次向xxx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审理:
原告林某甲在xxx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2月16日向其借款54000元,且至今未偿还借款。并且,原告林某甲在诉状中将被告李某某的妻子林某乙列为共同被告,称上述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俩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经法院查明,在林某甲与李某某发生借贷关系时,李某某与林某乙确系夫妻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被告李某乙既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辨和异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而李某某虽有出庭,却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分析: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早在20xx年4月22日,李某某就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林某乙离婚,xxx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7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夫妻二人的感情仍没有得到改善,仍然处于分居的状态。2014年7月22日,李某某再次向xxx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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