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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思想包含的“礼”与“法”的启示

10-29 德育素材网

  “无讼”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无讼”一词最早源自《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孔子的“无讼”理念,是从情理上来教化当事人,节制人欲,杜绝争乱,从根源上解决纠纷,使社会臻于治平。“无讼”思想充分体现了孔子息讼罢争的追求以及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推崇“德治”“礼治”的主张。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无讼”思想体现了儒家古代先贤“礼法结合”的社会治理思想。纵观中国古代社会,贱讼、厌讼是官府、文人士大夫和普通百姓的共同心理,礼是人们行动的最高准则,逾越了礼所规定的各种伦理纲常就会鄙视和排斥。由于人们不敢逾越伦常关系,也就不会触碰法律而进行诉讼活动。《唐律疏议·十恶》中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定为重罪,将社会伦理入法,通过礼与法结合,使人们产生了贱讼、厌讼和畏讼的心理,建构了中国古代的“无讼”社会。孔子也认为,“仁”是社会的基础,需要在个体、社会和实践中加以约束和体现,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克己复礼”和约束私心,则可以“天下归仁”,由“既明且远”的君子来从政治理。因此,当官的就要做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作为老百姓就要“博学于文,约之以礼”,这样方能形成所谓的“君子”社会。“贵和持中”的儒家文化理念,使得放弃争讼而寻求道德与情感的调解斡旋等方式,成为在和谐政治生态的治理愿景之下的理想方案。

  “无讼”思想需辩证看待,不可以“礼治”代替法治。“无讼”思想在法律中强调道德约束,重视伦理纲常。《论语·子路》中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父亲犯罪儿子可以帮其隐瞒,儿子犯罪父亲可以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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