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使XX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印章的制发、刻制、使用、管理和缴销。
(三)市公司所属党委、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如制发本部门上级业务指导机关规定形式的印章,可按照上级业务指导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一)市公司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市公司印章,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市公司自制。
(三)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的印章,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
市公司各部门印章由市公司自制,各县级分公司印章由各县级分公司自制。
(五)各县级分公司内设部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由各县级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法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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