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xx]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x]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x]10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道安委")负责组织,省道安委办公室负责实施,省道安委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职能配合。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结果。
第六条省道安委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省道安委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标,经省道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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