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日前召开的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此前,党的二十大报告已提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今年4月,《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布并将于202x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上首个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法规,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
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
几十年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在生态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过去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纵向生态补偿标准不一、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展缓慢、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等。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公布,弥补了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缺失的不足,为完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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