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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新时代文物保护的法治利器(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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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锻造新时代文物保护的法治利器一一评文物保护法第七次修改来源:湖南省文物局发布时间:202x-11-1719:57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文化自信历史自信、建设文化强国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面部署,“坚持保护第一”、“保护文物也是政绩”、“让文物活起来”等理念深入人心,为全国文物工作和文物法治指明了方向。

  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制定出台以来,迄今己有四十余年。

  这期间,该法历经6次修改(包括1次修订和5次修正),不断丰富内容,调整规范,建立了相对全面的法律制度,为文物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面对新时代新任务,现行文物保护法在诸多方面包括提高文物的认识地位、强化政府责任、坚持应保尽保、促进合理利用、完善法律责任、提升执法强制性等方面存在着薄弱之处,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x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文物法治建设史上值得庆贺的一件大事。

  新修订通过的文物保护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紧扣新时代文物工作主要任务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原则,针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和强化文物保护的首要责任,将“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明确写入立法宗旨,把修改重点聚焦在进一步增强政府责任、完善法律的具体保护规范和措施制度上,填补了一些法律空白,具有不少突出亮点。

  (一)新法根据文物工作发展实际需求,在第三条中明确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两部分予以规定,极大提升了“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文物保护法主要围绕文物保护单位制定相关法律制度。

  随着文物工作深化发展,经第三次文物普查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达76.6万余处,其中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仅为15万余处,各级文保单位仅占不可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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