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合同行为,避免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司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
本制度所称的“项目公司”是指公司控股或参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本公司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相互之间所发生经济业务应以合同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暂不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不采用口头形式。
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广告、销售、物业等类)的签订,均应先采用议标形式,经动部门须先确定合格的方案或规格要求,并提供货比三家的报价资料(详见附件要求);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进行招标,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议标形式。
议标程序见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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