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充分发挥绿心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服务功能,依法查处绿心地区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xx)4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x)31号)、《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绿心保护条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绿心总体规划》)和《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20xx年)等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是指《绿心保护条例》和《绿心总体规划》划定的全市绿心地区范围,包括我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岳塘区荷塘街道,湘潭高新区双马街道,湘潭经开区响水乡、和平街道,昭山示范区昭山镇等6个乡镇(街道)的有关区域。
第三条建立湘潭市生态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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