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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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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做好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x)2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x)23号)等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具有湘潭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一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制定。

  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市级救助内容和标准。

  二、救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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