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2x-00002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潭政通〔202x]2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x]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x]9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现就我市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同步施行新的行政复议体制。
自202x年6月1日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x]9号),同步在全市施行新的行政复议体制。
二、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本级及县市区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以上述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三、统一管辖行政复议案件。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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