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事实早已证明,那种忽视公民权利、过度挤压公民个人自由和社会自治空间的“和谐”是不稳定的,也无法持久,其结果只会导致最终的不和谐。
随着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文明的发展,一种制度性的内在和谐才真正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民主意味着人人都是平等,人人都可以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民主意味着人民可以通过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来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实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实现了最广泛的民众的参政议政,实现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内在合理性的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起来,或者说,和谐社会才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道德根基。这充分说明,民主是和谐的源泉,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元素。
正因为如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夯实民主的根基。关键是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不断拓展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空间,扩大和加深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参与,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因为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人民在历史发展和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尊重和承认,是社会具有活力和动力的无尽源泉。为此,我们必须完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各项民主制度,不断扩大并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为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上的基础和保障。
二是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建立起合理、设置科学、程序严格、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只有通过改革将政府转变成一个公开、透明、负责的法治政府,才能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的前提下,来依法有效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管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政府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愿的法制权威。
三是倡导和弘扬法治精神,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任意性和特权,形成稳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