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今天,我有幸代表我们XX银行纪检监察部门,就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研讨发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总结和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对于我们银行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面,我将结合工作实践,就“四种形态”谈谈我的理解和看法。
首先,我们要理解的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1、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种形态着重于提醒和教育,通过日常的、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2、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这种形态着重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大多数违纪党员干部,我们坚持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主,旨在教育和挽救干部,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3、党纪重处分、重大职责调整的成为少数。这种形态着重于严肃纪律、形成震慑,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我们坚决给予党纪重处分,并视情况调整其职务,旨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维护党的权威和形象;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种形态着重于惩腐肃贪、除恶务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我们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旨在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它的重大意义主要在于强化纪律建设、提高执纪效率、促进党内和谐、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树立良好形象。这些意义的实现,有助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四种形态”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化和深化,强调了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强化监督执纪,将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从而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确保党的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四种形态”明确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和方向,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