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了认真学习,并运用于指导工作。下面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深刻领会修改宪法的重大意义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各个方面。这些重大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这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必将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二、贯彻宪法、监察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赋予监察法宪法地位,纪委监委的职能范围更宽更广了,要同时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需要我们树立法治思维与纪律思维,把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两把尺子”结合贯通起来,让法治思维和纪律思维实现有机统一。
(一)树立纪律思维。一是需要深刻领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深刻内涵,切实落实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纪委监委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部门,其主要工作在于日常监督。因此,在实践中要纠正“抓大放小”、“贪大求全”、“吃干榨尽”等倾向,克服以法律标准取代纪律标准的倾向,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患未然。二是需要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见“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