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x〕13号)、《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X政发〔20xx〕X号)、《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X人口〔20xx〕X号)精神及202x年X月X日新修订的《X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
(一)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二)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二、农村居民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四)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就业、就医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七)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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