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1x年10月2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第74号令修改 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装饰装修以及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管理信息,定期开展建筑垃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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