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巡查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巡查督办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巡查督办包括重点巡视、综合督查两种形式。
重点巡视是指州政府领导亲自参加的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巡视检查。
综合督查是指州政府督查室或州安委办组织的专门针对县市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成立州安全生产巡查督办协调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州监察局、州安监局负责人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安委办(州安监局),负责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巡查督办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到位,需依纪依规问责的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巡查督办的情况列入绩效考核范畴。
第二章检查督查方式第五条重点巡视为州政府领导亲自参加的安全生产督查,人员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相关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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