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关于惠安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x年8月2日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x)66号)和省厅下发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x)4号)文件要求,我县计划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收集试点工作,有效打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彻底解决我县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点多面广量小、贮存收集不规范、环境风险大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我县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二、试单单位、时间和范围(一)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企业,位于惠安县工业园区内。
试点单位至少拥有2名以上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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