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1总则11为适应集团建立以专业化管理为主体,决策、执行、监督分离,支持、保障有力的组织体系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集团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审计署发布的《中国审计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1.2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集团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围绕集团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和集团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鉴证各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1.3内部审计工作旨在监督集团经营政策、经营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在集团、专业集团及成员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查处违规行为,保护集团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强化集团的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1.4审计室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工作,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的建议权,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集团董事局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2内部审计组织机构2.1集团督察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