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这些脍炙人口的古训,相信大家都明白讲的是什么一个道理,那就是量变引起质变,积少成多,集腋成裘。从近年来中央纪委通报的案例来看,落马干部腐化堕落,往往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有的党员干部把一包烟、一瓶酒、一张卡、一顿饭看做“小意思”,有的认为吃点喝点、拿点收点“无所谓”,正是这种心态使他们变成政治上的“糊涂人”,一步步从破纪到破法,直到彻底沉沦滑向腐败深渊。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随着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个别行为逐步转入地下,甚至隐形变异,隐藏在群众身边,蚕食着党的健康肌体,破坏着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把解决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也强调,要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
因此我们必须对身边的“微腐败”保持清醒认识,从我做起,自觉抵制、主动拒绝,坚决斗争,确保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性胜利。
一、“微腐败”的主要特点
“微腐败”,简言之就是隐藏在我们身边,不容易被察觉的“小腐败”。具体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及影响力在“小”事上谋取私人利益或给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失,通常是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违纪违法行为。
“微腐败”实质是一种公权乱用的行为。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小”。指乱用公权的行为很小,一点点、一滴滴,打个“擦边球”,玩个“障眼法”,顺手捞点小好处,如在下基层时会接受一点一包烟、一瓶酒,甚至一只鸡或者一只鸭,或把单位电脑拿回家私用,或用公务卡为私家车加油等等,小到人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
二是“多”。这种乱用公权行为比较普遍,数量多、次数多、领域多、形式多。如本应正常办理事项从中捞点好处才能办,或挖空心思虚领冒领,或在帮人办事时接受不贵重物品,或接受服务单位宴请,或欺瞒组织,不如是上报个人事项,或私报差旅费。
三是“近”。“微腐败”行为多半发生在大家身边,大家司空见惯、习以为常,认为这些行为很小,经常接触,低头不见抬头见,处理起来未免上纲上线,不近人情,对这种行为放之任之,他人也会效仿这种行为“方便”行事。
四是“惑”。自家产的、朋友送的,反正又不是钱“不用怕”;我用自己工资买的又没有用公款“不怕查”;成长进步上没少帮忙,这是人之常情,应该的。这些和风细雨,听起来温馨的话语,慢慢就迷惑了我们双眼,蒙蔽了我们的判断,常在河边走,鞋慢慢就湿了。“微腐败”的惑,是因为他的迷惑性强。“微腐败”有时候是“人情往来”,有时候是“交流感情”,有时候是“关系协调”。如果我们以陈旧思维去看,就会根本分辨不清,只有用正风反腐的“照妖镜”去分辨,才能辨明“真身”。
二、“微腐败”的表现形式
“微腐败”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七种类型:
一是脱离群众,高高在上。集中反映在特权思想作怪,大小事务一个人说了算,重要事项不经集体决策或者大搞一言堂等等。
二是吃拿卡要,雁过拔毛。比如在执法过程中或服务群众过程中,趁机索要或收受感谢费、辛苦费、礼品等;或者通过截留、挪用、侵占等手段巧取豪夺,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等;或者群众办事时,虽然门好进脸好看了,但依然事难办,甚至还存有推诿扯皮、雁过拔毛、收受克扣、收取好处、索要钱物等现象。
三是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比如在工程项目、扶贫项目等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等、公开不透明或选择性公开等情况,利用手中的一点权力,想方设法插手,违规为亲朋好友谋取私利。
四是欺上瞒下,虚报冒领。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和套取物质;有的截留专项补偿款,奖励款,将专项资金挪用作其他用途;也有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虚报经费、收受红包等现象。
五是拉帮结派,拉票贿选。有的干部派性斗争问题突出,想方设法发展自己人入党,选举时搞派性争斗,通过现金或微信红包等方式拉票。
六是执法不公,瞒上压下。主要表现为有些基层执法人员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权谋私,以案谋私,有些干部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欺压百姓,横行乡里。
七是目无法纪,胡作乱为。有些干部缺乏纪律约束和法律意识,在思想领域、党纪修养、言行举止上要求不高,突出表现在酒驾、赌博、打架、变相旅游、出入娱乐会所等。
除了以上七种常见的“微腐败”,在我们身边还有不少其他形式的“微腐败”,需要我们从群众利益的视角、从法纪法规的要求、从修身立德的角度,去发现它们、鉴别它们。
三、“微腐败”的主要危害
“微腐败”看似是顺手人情的小事,工作、作风上的小毛病,或许微不足道,也常不被人注意和重视,其实折射的是不正之风。事物往往就是从初始的微小,发展到后来的巨大。长期以来,社会对这种现象也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容忍,因此,一些人心生侥幸,踩上“微腐败”这条底线,打着合情合理的幌子,损公肥私。殊不知,相比远在天边的大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的小苍蝇更加深恶痛绝,其恶劣影响和危害程度绝不亚于一些大案要案。“微腐败”,看似“微”,不值得一提,实则“危”,影响党群政群关系,危害不小。
首先,“微腐败”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微腐败”看似“微小”,但这种小贪小腐却关系到最基层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有些“微腐败”行为虽然涉案金额不大,比不上那些“大老虎”来到轰轰烈烈,其表面虽“微”,但实质却是“腐”。它损害的确是职工群众最切身的利益,且涉及面广,影响恶劣。对职工群众来说,一个“大老虎”的倒台,或许觉得离自己比较远,但身边的“微腐败”却让群众产生最直观的反感。
其次,“微腐败”将诱导更大的腐败行为发生。“微腐败”既是“大贪巨腐”的开端,更是基层党员干部腐蚀堕落的温床。对“小腐败”纵容姑息,就会产生“一窗不补,百窗必破”的“破窗效应”。对“小腐败”出招遏制,则是预防腐败、反腐倡廉取得实际成效的关键。今天参加公款吃喝,明天就敢以权谋私,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再次,“微腐败”严重破坏社会风气。“微腐败”虽然是小官小贪,但很容易上行下效,潜规则、不正之风将扩大蔓延,社会秩序就会破坏,社会风气就会每况愈下,严重损害党在基层的执政根基,影响基层治理绩效。同时,“微腐败”的一步步传播,严重腐蚀了社会公认的价值和道德标准,扭曲了是非观念。
最后,“微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俗语说得好,“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微腐败”的对象是普通职工群众,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式“微腐败”,群众更有切肤之痛。近年来,虽然“打虎”“拍蝇”的反腐举措成效显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得以巩固发展。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行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失去了群众对党的信任,其带来的恶劣影响和危害程度,从长远来讲,不可估量。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危害,大家结合自己思考,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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