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是出庭公诉活动的高潮,公诉人出庭公诉的难点。公诉人要把握好这个环节关键是吃透案情和恰当适用辩论技巧。
(1)对多名被告人有不同认罪态度的案件,一般先讯问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使其发挥证实犯罪的作用,在庭审初期尽早固定该两人的供述,使合议庭对本案的情况、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初步认识,同时对其余被告人的供述起到印证效果。对多名被告人之间互相推诿的案件可打破常规,先讯问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通过被告人之间的不同供述来否认其中一人的虚假辩解,然后结合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当被告人对公诉人的讯问不作正面回答,东拉西扯时,公诉人首先应明确告知被告人听清问题后有针对性的回答,不要回避问题;然后进行封闭式讯问(即只要回答是或不是),使回答内容限定在公诉人设计的范围之内,一旦被告人试图脱离主题,即及时制止;当其对某些提问含糊其词时则适时予以追问,显示出其回答的荒谬性和不合理性。
(3)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的某一问题时,不应紧接着进行下一轮发问,而应提请法庭注意:公诉人的该问是与案件的哪些事实有关,被告人在这其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进而阐明被告人之所以不愿回答,其用意是回避本人所参与事实和在其中起的作用,从而引导合议庭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如果该问题原先被告人做过供述,可以就供述的内容扼要予以说明,并说明公诉人在以后的法庭质证中将会宣读相关供述笔录,随后再转入下一个问题的发问。
(4)被告人在庭上推翻以往供述时,公诉人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采取有效策略,当庭慑服被告人。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可采取晓以利害法。公诉人应当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并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阐述构成自首条件的法律规定,并提出有其他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对推诿责任、避重就轻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