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执行难”的形成有诸多的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当前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类型
1、转移、隐匿财产。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这些规避、逃避执行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银行等金融部门经过近几年的重组、上市,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便与一些较大、资金实力较强和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客户建立了特殊的关系,想方设法拉一些大户来本行开户,形成了一种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新型的互用和依赖关系。用银行内部人员的话说:有的“大客户”得罪不起。通常的做法是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钱挂在“待结算账户”,从而使执行法官查询无果。
3、固定资产“不入账法”规避执行。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单位为规避执行,采取了资产不入账的做法。表面看有资产,但都不是单位的。例如:明明有机动车,但不登记在该单位名下,执行时,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即使明知该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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