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县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结构性短缺问题。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改革后,各地的监察对象都大幅增加,虽然基层纪委监委得到了检察院转隶人员的加强,但人员增加比例远远赶不上监督对象增加的比例,县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存在有编无人的情况。以某区为例,纪检监察机关空编占编数量超过机关总编制的21%。特别是乡镇纪委,监察员还能保证专职,但监察员助理却大多是身兼数职,不少乡镇真正在办案一线的只有纪检书记一人。更为棘手的是大批有经验的纪检监察干部被临时抽调到省、市一级纪委监委,导致人员紧缺问题更加突出。
2.基层纪委事业人员身份待遇问题。调研发现,基层纪委监委机关事业干部普遍占到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为弥补纪检监察干部短缺,绝大部分事业干部被当做主力被分配在执纪执法一线。公车改革、职务职级并行等制度的实施,本来就使事业干部和公务员同岗不同酬,随着监察官制度的试点实施,具有办案资格的公务员身份成为基本条件,这就导致事业人员发展前景、出路不明确,部分事业干部处于观望状态,甚至出现事业干部主动调离了纪检监察系统,使得新成立的纪委监委人员缺乏雪上加霜。
3.转隶人员福利保障衔接问题。在省委、政法委的统筹指导下,我省检察院制定《全省检察机关人员转隶工作方案》,明确在同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影响转隶人员薪酬待遇等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打消了转隶人员的思想顾虑,确保了监察体制改革转隶工作的顺利完成。但随着试点工作推向深入,出现了转隶人员工资待遇标准不明确,原纪委同志和转隶人员同工不同酬等新的问题。
4.监察委与基层人大关系协调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