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是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创新,彰显了关口前移、精准执纪、全面从严的管党治党理念。近年来,纪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在党委(党组)方面,有的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片面认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的职责,对自身承担的责任主动落实不够,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担当意识不强,对下属党员干部身上的小毛病、小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往往是纪委反馈或交办了才被动处理。在纪检监察干部方面,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存在“重执纪审查,轻日常监督”的观念,把党员干部身上的小问题当作“小节”,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未常态化。
(二)工作标准不够严格。从党委(党组)层面,对于实践第一种形态,有的党组织也制定了一些制度,但是落实还不到位,如谈话、函询等开展较少,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批评与自我批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从纪检监察机关层面,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使用谈话函询时的方式和程序不规范,有的没有结合问题性质、问题内容进行深入研判和线索处置,对隐藏其中的严重违纪问题要么发现不了,要么放任不管,导致一些有价值的问题线索流失等。
(三)机制制度还不完善。一是各部门协调机制还不健全。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