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xx省林业厅-中共xx省委农工委-人民银行xx分行-银监会xx监管局《关于开展林权抵押登记贷款改革试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林,是指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在非林地上种植的,以生产除木(竹)材以外的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花卉苗木及其它林副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或灌木林。
第三条 经济林(果)权证是证明经济林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所有者依法经营、处置、办理抵押贷款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权益证明。经济林(果)权证不作为土地权属凭证。
第四条 经济林(果)权证的发证机关是县人民政府,登记机关是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xx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林(果)权证登记、发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非林地上的经济林(果)权证有效期限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为准,不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流转非林地种植的经济林(果)权证有效限以流转期限为准,但不能超过土地剩余承包期限。
第七条 经济林(果)权证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八条 经济林(果)权证登记的最小面积为15亩。
第九条 经济林(果)权证登记分为申请、受理、勘界确权、公示、权证制作发放和档案管理等阶段。
第十条 经济林(果)权证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济林(果)权证登记申请表》;
(二)经济林(果)权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所有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经济林权属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