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1、顺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号召,提升公司对“创新型人才”的重视程度,体现尊重与关怀。
2、为创新型人才工作价值发挥提供更好的平台。
二、使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创新型人才
三、标准术语
1、创新型人才组织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一名,由公司总经理兼任。
委员会副主任:一名,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
委员会下设常委: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监、人力资源部长。
创新型人才委员会成员由内部各专业领域人员及外部专业领域人员共同组成。
2、创新型人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关职系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2)具备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本专业领域的分析与判定能力的人员。
(3)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发言权和影响力的人员。
(4)实战经验丰富,实战能力突出,在其所在部门该方向或领域中起引领作用的人员。
3、所有委员实行聘任制
(1)委员的聘任,渠道——由常委成员推荐或人力资源部依据条件选拔。
(2)聘任周期:两年,颁发聘任证书。
四、委员责任、权利与义务
1、委员责任
(1)在本专业领域,应积极创新,持续产出成果。
(2)积极参与并指导本专业工作,为公司及部门项目提供专业性建议。
(3)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以献计献策为目的”的定期会议,以及“以解决重大专项或特殊问题为目的”的临时性会议,并提出解决意见。
2、权利与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