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扶贫产业带贫益贫长效机制
一、带贫益贫的新型扶贫经营主体
目前,国扶系统中统计的带贫益贫的新型扶贫经营主体
主要有四种类型:
1、扶贫龙头企业。(省级、市级、县级扶贫龙头企业)。
2、扶贫农民合作社。
3、扶贫家庭农场。
4、创业致富带头人。(标准)
另外: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刚刚推进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而登记成立的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或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发挥了扶贫经营主体的作用。
二、扶贫经营主体带贫益贫联结模式
(一)贫困户在扶贫经营主体带动下实现“生产经营联结模式”。
推行这一模式的几个要件:
1、贫困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产业发展意愿。
2、贫困户自己直接从事种、养、加、销等环节或其中的部分环节。
3、贫困户希望得到主体帮助。
因贫困户多为弱势群体,想做但做不好,非常希望得到主体帮助,比如:能帮助其销售农产品,能帮助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种植类农资、修剪、打药等关键技术指导、养殖类饲料搭配和疫病防控、加工类上岗培训)
4、主体愿意为其提供帮助或服务。
这种联结模式适用于上述四类主体与贫困户对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形成以下一些利益联结机制:
1、订单包销机制。主体与贫困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贫困户按主体要求生产产品,按“保底价+适当盈余返还”或“市场价+适当盈余返还”等方式完成收购和结算。
2、返租倒包机制。主体有项目、有基地,贫困户无基地、无项目,主体把项目基地返租给贫困户生产经营,双方形成返租倒包经营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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