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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概念质疑

10-29 德育素材网

  [内容提要] 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合法”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内涵,作者对此提出了疑问,并从四个方面加以论证:这种概念与婚姻法学中有关婚姻种类的理论相矛盾;它既不利于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研究婚姻制度,也不利于从世界范围来研究婚姻制度;这种概念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吻合;与我国的婚姻状况也不相称。最后,作者就婚姻概念的界定,提出了三点意见,婚姻概念应与民法学中民事行为的概念相对应;要考虑现实社会对婚姻的认知;要使婚姻概念在整个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同一。

  关于婚姻的概念,我国1980年《婚姻法》、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均无明确的规定。目前通行的几种教材给婚姻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却为各家所采纳,即都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强调婚姻须合法,换言之,即只有合法才能成其为婚姻。比如: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婚姻法学教程》认为:“婚姻,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在爱情基础上合法的自然结合。”[1]这一概念强调婚姻是“合法”的结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婚姻家庭法教程》给婚姻下的定义是:“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2]这一定义也强调婚姻是“依法缔结”的。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婚姻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婚姻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中国婚姻法》在给婚姻下定义时均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3]男女两性的结合,在定义中没有直接限定“合法”为其内涵,但是,在下文中解释“当时的社会制度”时,都认为:当时的社会制度,“在原始社会”为“当时的习惯”,“阶级社会产生后”则为“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4]经这样一解释,事实上“婚姻”也必须是“合法”结合。笔者认为,这种只有合法结合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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