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各派驻(出)机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积极性,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xx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结合落实《xx县纪委监委机关202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派驻(出)机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年度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统筹、注重实效,提高质量、确保安全原则。纪委监委机关各监督检查室要主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对口联系的派驻(出)机构积极运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推动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二、分值设定
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折算考核(指考核结果折算计入相关工作考核)与累计计分考核(指年度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单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基本分值、奖励分值和罚则分值三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分值
各派驻(出)机构基本分值为xx分,其中,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占xx分,审查调查安全占xx分。
(一)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基本分值确定。1、派驻(出)机构监督的党员和监察对象人数在xx人以上的,办理xx件初核转立案件(仅指自办案件),得基本分值xx分。其中,办理xx件初核转立案件的(仅指自办案件),得基本分值xx分;未办理初核转立案件的,该项不得分。2、派驻(出)机构监督的党员和监察对象人数在xx人以上的,办理xx件初核转立案件(仅指自办案件),得基本分值xx分。其中,办理xx件初核转立案件的(仅指自办案件),得基本分值xx分;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