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历来都是牵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事,必须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这在发展中国家与体制转型经济中尤为如此。在这众多相互关系中,税制改革如何更好地处理税收与会计关系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对此,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税制改革,特别是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必须充分考虑税制改革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必须探寻在中国国情条件下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的新途径。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会计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简要说来,可以归纳为一个基本关系与一个辩证观。一个基本关系可以用两句话加以概括,即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从法律与制度层面影响会计发展。一个辩证观指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会计既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又由于两者在目标与原则上存在着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存在着分离的趋向。因此,我们必须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下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协调,必须强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适度分离与必要协调。从理论与现实上看,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协调的方法有二,一是内在遵从,指的是在会计制度的安排和会计实务的处理中,要充分体现税收法规要求,优先满足国家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和利润直接作为计税依据,基本不允许会计与税收的背离;二是外在调整,指的是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可以相对独立发展,税收法规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提供,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独立、公允和完整,仅在发生差异时,根据税法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自二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几乎是同步进行的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与会计制度建立的进程中,我们已经注意到了两者的差异及协调问题,目前采取的是外在调整为主,兼顾内在遵从的方式,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有许多方面有待完善。笔者在这里想强调三点:
其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从建立到完善的过程中,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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