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补偿机制
民以食为天、以地为生。千百年来,农民和土地唇齿相依、不可分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了步伐,以征占土地搞开发建设为标志的城市扩展渐入高潮,农民的土地大量被征用,有些农民甚至失去了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变成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尽快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补偿机制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这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公文写作网
一、现行土地补偿机制的弊端
㈠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缺乏科学性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如果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这种“产值倍数法”测算办法明显缺乏科学性和说服力。现在的城郊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土地产出价值完全不能以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作比,以传统农业产值为依据的土地征用价格必然是偏低的,其标准严重脱离了实际。同时,此标准并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其用途改变所带来的地价抬升未被列入补偿标准之中,农民被征用土地未得到应有的价值补偿。
㈡土地补偿机制的不合理性
一是土地补偿费用低,农民收益少。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是按产值倍数的方法计算,法律规定为高限产值的16倍,最高不超过30倍,按亩产1000元计算,补偿费最高为3万元/亩。即使按最高标准,也远不能补偿农民失地后创业、安置等费用。
二是土地补偿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首先,一些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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