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我国发明或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二)国外属于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三)国外没有的或属于保密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
(四)我国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五)我国独有的农、牧、畜、禽等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发明时提出密……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我国发明或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二)国外属于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三)国外没有的或属于保密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
(四)我国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五)我国独有的农、牧、畜、禽等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发明时提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