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示范岗”机制
设立“示范岗”是XXXXXX根据最高检《关于开展全国大练兵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吉林省检察机关“业务大竞赛、岗位大练兵”实施方案》要求,紧密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扎实组织开展的大练兵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人物的引领作用,激发广大检察人员的进取意识和奋斗热情,全面提升全院干警的整体素能。
“示范岗”制度是XXXXXX从201x年开始在全院范围内实行的,制定了《XXXXXX人民检察院“示范岗”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设置“示范岗”的基本条件为:获得检察系统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检察人员;获得党政机关及群团工会组织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检察人员;在本部门表现突出,被社会群众公认的检察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党组研究决定随时确定为示范岗,予以授牌,对工作表现一般或群众反响差的示范岗予以摘牌。每次授牌有效期原则上为两年。对业绩明显的示范岗人员在评先选优和晋职晋级中予以优先考虑,将“示范岗”作为绩效奖金中的浮动部分奖励的一项标准,对获选人员予以奖励。在业绩考评工作中,将“示范岗”设立成一项公共指标,对“示范岗”的评选结果实时进行加减分。
XX检察作为基层院,通过设立“示范岗”树立XX品牌,充分发挥业务能手的模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提升全院整体业务水平。一是发挥“示范岗”模范作用,体现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是鼓舞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风雨无阻、勇敢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我院通过开展“示范岗”活动,评选出具有爱岗敬业的劳模精神、辛勤劳动的劳动精神、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的典型人物,充分发挥“示范岗”的模范作用,强化了以上率下、求真务实、追求极致的“三种作风”和敢于担当、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三种精神”,引导广大干警树立“争一流、求极致”理念,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