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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应当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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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惩罚和教育政策具有重要价值。近年来这一政策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日渐式微,在理论上,该政策逐步被弱化,一些论者甚至主张取消这一政策:(1)刑法、刑诉法教科书中这一政策的地位下降,基本不见踪影,刑事诉讼的目的被简单的归结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2)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本身对该政策体现不足;(3)刑事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司法悖论;(4)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审讯室里撤销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警语;等等。
如何看待这些现象?我们的基本立场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政策,虽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该政策的贯彻存在一些不足,但不足以影响其基本价值,更不应当废除。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沉默权之辩证关系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和沉默权以及与沉默权保障密切相关的权利告知规则。被告人的供述必须在“明知、理智和自愿”的基础上放弃沉默权后作出,原则上,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不能用作认定有罪的证据,也不能从保持沉默中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但是,从下面的比较考察中可以发现,沉默权的确立和运行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不矛盾。
(一)沉默与坦白基本情况的比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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