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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组织登记许可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10-29 德育素材网
自20xx年7月1日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对于从事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讲,不仅起到统一规范的功效,而且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行政机关廉洁高效等方面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从民间组织按许可法要求依法登记审批的情况看,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对特定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认不严格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功能性质看,对民间组织注册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登记范畴,当然也包含一定的认可和核准的行为。这种登记是对特定法律关系的确认即对特定的民事主体资格、身份确认,其主要功能是证明及社会公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许可工作人员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不足,加之行政执法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审批监督,从而使登记许可仍存在几种不良情形:
  其一,有时不按规定登记程序许可审批。一般说来,登记许可的程序应该是:首先由发起人在自愿提出申请并经登记管理机关给出许可筹备函文(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将申请成立的必备材料备齐,并经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后,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许可审批)的前提下,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持函到社会验资机构、银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表格,在规定筹备期限内完成全部准备后,连同所有申请证明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最终审批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程序进行。这种程序实际也是符合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要求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这种程序性要求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以口头申请作代替,有的许可登记注册后尚未找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有的未提交或补齐相关材料事先颁发登记证书,有的未提交中介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直接审批。这些问题既有形式不合法的,也有内容不合法的,归结一点就是许可的程序不合法。
  其二,不按相关部门的许可要求审批。虽然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机关大都具备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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