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费改革背景及历程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最重要的部分,受到了民众的高度重视和讨论。特别是近几年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愈演愈烈,尽管已放开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并没有预想中的回升,社会养老负担日益沉重,资金的缺口越来越大。部分企业为节省成本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有的劳动者希望拿到更多现金而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给社保费的征收带来了阻碍,也存在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违纪现象,现行社保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降低企业负担和激发市场活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明确提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201x年,《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201x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单位缴费率降至16%,并将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为根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线,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我省目前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缴费比例为16%。
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同时,国家也开始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改革。201x年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费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改革方案》首次确定了税务部门的单一法定征收职能,改变了我国三种征收模式并存的局面。指明了我国社保制度改的革方向,利用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上多年累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