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法典编纂传统中汲取立法智慧中国古代虽无名为“法典”的立法,但甲骨文中早有“典”这一字。
古人“辑册为典”,实为知识的系统化与规范的体系化,已蕴含着追求系统性法治的基因。
若从先秦时期的《法经》算起,我国法典编纂传统已延绵20xx多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对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生态环境法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既传承发展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又总结运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不断从我国法典编纂传统中汲取智慧和营养。
以类相从的立法方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技术参考。
生态环境立法在内容上跨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可谓“诸法合体”。
中国古代法典也具有“诸法合体”的综合性特征,其内容以满足现实需求为导向,法律部门的界限相对模糊。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法典就是毫无章法的条文罗列,中国自古就运用以类相从、统分结合等方法进行法典编纂,编纂体例围绕法律归类标准而改变和创新。
以律典为例,中国古代律典体例先是经历了从“以刑统罪”到“以罪统刑”的转变,《唐律》即是基本按照犯罪类别排布律文;再到《大明律》一改《唐律》十二篇的体例安排,依据中央六部设置将律典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
预览阅读已结束,若您需要全文或代笔。
请点击👉 mooonya 👈联系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