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行政执法的新要求我国民法典对行政组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行政机关要贯彻好民法典,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私法自治原则,尊重和保障民事权利。
一、行政执法人员要有权利意识民法典是权利宣言书,规定了物权、人格权、债权(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等)继承权等。
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只盯着行政法,要用民法典来“照镜子”,处理好职权法定与民事权利的关系,以权利意识深化对职权法定原则的理解,把握好侵益性行政行为的界限,维护私法自治原则。
公法中的权力和私法中的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
如警告和通报批评对应的是名誉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对应的是财产权,行政拘留对应的是人身自由权,而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等,对应的实际是营业权,也属于广义的财产权范畴。
民法典划出了行政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从立法过程来看,行政机关包含在“任何组织和个人”中。
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共有23处,涉及物权平等保护等诸多条款。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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