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第十二、三条)关于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第十二条讲的是留党察看处分。
从对党员的5种纪律处分严重程度来看,“留党察看”是除了“开除党籍”外最严重的处分了。
本条内容并没有直接回答什么是留党察看。
综合本条这三段的内容,可以这样理解一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职务撤销,但依然享有党员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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