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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工作常见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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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示报告工作常见错情1.迟报漏报。

  有的单位代拟市委向省委报告稿不及时,未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送达市委办公室文稿审核机构,没有预留文件审核、送签、报送时间,造成工作被动,有的甚至在报送截止日期当天或是逾期才送达,直接导致迟报。

  有的单位向市委报告工作不及时,不能在截止日期前送达,有的甚至不报送。

  2.要素不全。

  如有的单位向市委请示报告没有文号、签发人等。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

  因此,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正式书面请示报告工作时,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编文号,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3.主体不当。

  如有的单位以行政单位、单位办公室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

  《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

  因此,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应当以单位党组织名义进行。

  4.一文多请。

  如,《关于举办XX学术研讨会的请示》,在请示同意举办活动的同时,请求市委邀请中央党史研究室和省有关领导出席活动。

  还有的举办会议的请示中附带有关经费请示。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因此,向市委请示工作应当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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