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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基建维修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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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办学校(幼儿园)基建维修工程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基建维修工程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工程廉洁和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学校(幼儿园)基建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我区公办学校(幼儿园)为改善办学(园)条件而开展的改扩建、校园建筑维修、校舍维修、水电维修、校园文化建设等,且经费出口为教育公用经费或上级专项拨款(不包括以区宣教局为业主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二、各学校(幼儿园)的维修、整改建设项目,应遵照现行校园规划和土地使用的规定进行,否则,须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基建维修程序三、基建维修操作程序(一)50000元以下工程的操作程序:按学期预算将工程方案报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按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经询价后依法签订施工合同:依法组织施工管理:依法组织验收:按财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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