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x〕6号)《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x〕19号)和《x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x安委办〔202x〕x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县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列入县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处理和奖励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其中对没有明确行业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应急管理局受理和查处。
第六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纪委监委受理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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